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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程序

发布时间:2009-12-31 13:59:37来源:第一专用车网作者: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处室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

  6.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招标公司准备评标专家备选名单,制订评标细则。

  开标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

  9.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11.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12.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公司将中标结果(中标人,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名单等)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13.发布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公式的同时,招标公司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14.备案

  招标公司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公告信息》送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15.签定合同:

  项目单位(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送招标公司两份副本。

  16.合同备案:

  招标公司将一份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17.项目结束:

  招标公司将项目有关文件正本整理归档并将副本送项目单位(采购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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