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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1-2001)

发布时间:2010-01-07 16:34:10来源:第一专用车网作者: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仅对GB 11567-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等同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8年2月29日发布的ECE R73《关于就侧面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载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GB 11567-1994的主要差异有:

  ①对侧面防护装置的形状和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横向位置的要求比GB 11567-1994更为具体、

  详细。

  ②对侧面防护装置前端的结构和位置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

  ③对侧面防护装置后端的位置限值进行了调整。

  ④对侧面防护装置距车辆上部的距离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⑤对侧面防护装置的构成,增加了不允许侧面防护装置作为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管路的要求。

  ⑥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 11567-1994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

  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99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的技术要求,以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面。

  本标准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但本标准不适用于:

  ——半挂牵引车;

  ——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无防御行人

  是指可能跌于车侧而被卷人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托车的人。

  2.2侧面防护装置

  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

  3侧面防护要求

  3.1总则

  3.1.1对于N2、N3、O3和O4类车辆,必须从全长范围考虑提供有效的侧面防护,避免无防御行人跌于车侧而卷入车轮下。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满足该要求:

  a)如果车辆按照第4章的要求安装了一种专门的侧面防护装置;

  b)如果车辆侧面的设计和(或)装备,根据其构成部件的形状和特性可取代侧面防护装置。

  3.2车辆试验条件

  a)车辆应安置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上;

  b)转向轮应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c)车辆应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

  d)半挂车应放置在支承装置上,基本处于水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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