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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准入管理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8 09:24:49来源:第一专用车网作者:

  2009年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网上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管理规定》)的意见,1月20日前可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工信部产业政策司。

  自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实行准入管理以来,汽车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和发布了涉及汽车准入管理的相关文件,并开始实施汽车准入管理,汽车准入管理一直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去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职责划入工信部管理,明确了汽车准入管理“谁来管”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准入管理规定》意见稿,是关于汽车准入管理的一个完整、系统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准入管理“谁来管”和“管什么”的问题。

  《准入管理规定》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承担准入管理的技术审查工作;授权有资格的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承担车辆产品的检测工作。

  《准入管理规定》除了明确已经执行的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标准以外,首次详细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对汽车准入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和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的职能。

  《准入管理规定》指出,国家主管部门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中介机构及检测机构,对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进行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的车辆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撤销该产品的准入许可: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变化,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满足新要求的;不能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的;经法律程序确认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在安全、环保、节能或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检测机构违规检验的;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不当审查结论的等。被撤销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不得以同一车型型号再次申请准入许可。

  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不能满足车辆企业准入条件的;假冒许可产品的名义,生产未经许可的车辆产品的;转让准入许可、买卖产品合格证的;擅自异地生产车辆产品的;擅自对外委托生产车辆产品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不当审查结论的;不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其召回产品指令的等。被撤销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

  《准入管理规定》对停产或不能正常生产二年以上的车辆企业,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车辆企业或产品准入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企业或产品准入许可等企业都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手段。对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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