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2年元旦起施行车船税法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1-12-21 08:38:26来源:今视网作者:佚名
2011年12月13日记者从江西地税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江西将实行车船税法新标准。参照今年国家出台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车船税税负与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相比整体上低15%左右,其中占江西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普遍受益。
另外,江西将对农村居民(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也将暂免征收车船税。
范围扩大
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管理人也是纳税人
据了解,今年国家出台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等不需要登记的车船纳入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而是将征税范围统一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
对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实施条例规定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据悉,新车船税法对于车船税的纳税人把管理人列入其中。今年国家出台的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举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结构优化
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征收排气量2.0升及以下将受益
江西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西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确定是按照车船税法规定的幅度,充分考虑我省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在不增加我省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总体原则下,参照周边省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就低不就高确定的。与周边其它省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相比较,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税负大约低了15%左右。
具体新的税额标准与现税额标准相比,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如:1升(含)以下的车辆年税额现为240元/辆,新标准为180元/辆,税负同比下降了60元/辆;1升至1.6升(含)以下的车辆年税额现为360元/辆,新标准为300元/辆,税负也同比下降了60元/辆;但对2.0升至2.升(含)乘用车从现年税额360元/辆提高到了660元/辆,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从现在的年税额360元/辆分别提高了3.3倍~10倍不等,最高的对4升以上车辆年税额由360元/辆提高到了3600元/辆,提高了10倍。
这次车船税总体上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另外,对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减免优惠
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定期减免
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税收优惠进一步得到了增强。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将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另外,取消了对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税的规定,给予5年的过渡期。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江西省将农村居民(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定期减免。同时,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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