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车船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01-11 08:58:27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作者:佚名
按: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车船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地税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
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全国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车船税法。
为更好地落实车船税法,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二、车船税法出台的意义
车船税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税收优惠。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五、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六、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七、我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制定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我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制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幅度制定;二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车辆保有量进行了调研,对新旧税额进行了测算,力保税额调整不影响本市财政收入的减少;三是对周边省市拟执行税额进行了比较,尽量与比邻省份税额标准基本统一;四是减轻工薪阶层税负,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八、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是怎样设定的?
(一)对排量为2.0升(含)以下的机动车(占所有车辆比重18.0%,占乘用车比重75.7%)的税负都有降低。
(二)对排量为2.0-2.5升(含)的机动车(占所有车辆比重为2.8%,占乘用车的11.7%)的税负小幅提高。
(三)对排量为2.5升以上的机动车(占所有车辆比重为3.0%,占乘用车的12.6%)的税负都有较大幅度提高。
(四)对客车和货车与改革前保持不变,两类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为13.6%。
(五)对摩托车适当降低,该类机动车占所有车辆比重为62.6%。
综上,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为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为5.8%。
九、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对于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时间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十、车船税如何计算?
(一)保有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
(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十一、什么时候该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十二、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十三、车船税为什么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十四、我市机动车车船税在什么地方缴纳?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法中的减免税规定: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我市的减免税规定:
1、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2、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十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十七、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十八、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以持该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到全市任一地税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十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哪些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十、为什么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车船税的管理,健全部门协作的征管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二十一、相关政策在那里查询?
相关政策可在市地税局网站查询:www.cq-l-tax.gov.cn,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咨询:12366-2。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www.cq.gov.cn/zwgk/zfxx/374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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