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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轮胎反补贴案”:利空还是利好

发布时间:2012-01-17 10:03:27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素霞

  2011年12月19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作出判决,裁定美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此一判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美国政府立场的嬗变

  美国联邦法院通过两个著名的判例“乔治城钢铁案”和“钾碱案”,确定了美国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的基调。1984年,美国针对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无缝钢管发起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终裁认为,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市场,资源的配置并不根据市场原则,而是不同程度地根据中央计划来实现,因而资源的错误配置是由于计划而非补贴,其政府不是在干预市场,而是替代了市场,因此补贴在“市场经济国家”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补贴的概念不应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美国商务部的裁定。在同期的美国对前苏联和前民主德国的输美钾碱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也是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判决。

  美国对华进行反补贴调查始于1991年的“电风扇案”。美国两家金属产品公司要求对中国江苏无锡电扇厂输美电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审理后,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对我国输美电扇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一方面遵循“乔治城钢铁案”判例确定的原则,即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另一方面却创新性地对中国的电扇行业进行“市场导向产业”认定,虽然最终得出了否定性结论,但在此案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思路已然出新。

  “铜版纸案”被媒体称为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第一案。2006年11月20日,应美国新页公司申请,美国商务部正式决定对来自中国、印尼和韩国的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铜版纸征收99.65%的反补贴税。这是美国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改变了20多年来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虽然此案最终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无损害的终裁而宣告中国胜利,但该案成为美国对华启动反补贴调查的急先锋,直接导致了两年后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铜版纸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另外,美国众议院也于2005年7月27日以255:168票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为准许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适用美国反补贴法。尽管这一法案还未在参议院获通过,也许只是美国国会两党之争的一个政治“假货”,但可以肯定的是,数年来美国不依不饶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上做文章,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也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

  “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痛

  在WTO语境下,“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是一个法律命题,GATT也未对此概念作出任何表述,而是各缔约方在缔约实践中形成的。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允许WTO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最多持续至中国入世后15年。也就是说,在2016年之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将自动失效,而在该期限届满之前,是否撤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则依赖于各国的态度。于美国而言,美国商务部表示它可以随时决定是否撤销一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这种决定无需接受审查。

  自1980年美国针对中国的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制度,向中国输美产品征收极高的反倾销税。

  中国饱受“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痛。因而自入世以来,中国一直在为早日结束非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而努力。迄今为止,已有97个世贸组织成员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占156个WTO成员的62%,但令人遗憾的是,美、日、欧盟等成员迟迟不予承认。

  “汽车轮胎案”判决引发的思考

  2007年开始的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和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与美国政府汽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可谓中国反击美国对华贸易保护政策的最强音。先是2009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定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按照对待非市场经济主体的规则既计算倾销幅度的同时,又适用反补贴的做法不合理,涉嫌重复计算;再就是,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尽管此案还未最终定局,但阶段性的胜利不仅为国内轮胎出口企业赢得了喘息的机会,也会对美国对华正在进行的几起反补贴调查产生影响,包括美国首次对中国清洁能源产品光伏电池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将不得不中止。

  然而,轮胎案的判决给我们出了个难题;我们一直努力追求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此刻成了一把双刃剑。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获得承认,则以“非市场经济地位”为基础对中国发动的大量反倾销调查将不再会是中国主要的贸易壁垒;相应地,因中国受国有银行融资、土地使用权等固有诟病影响,对华反补贴控诉则可能出现“井喷”式激升,成为美国等对华进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相比于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的杀伤力极强,因为它直指政府对企业所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和政策。欧盟一名官员曾将对华反补贴案件比作“向母舰发射一枚鱼雷”。当反补贴控诉成立累加到一定数量,则会使贸易伙伴质疑中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和中国政府提供的公平竞争环境,并对中国的稳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短期来看,美国可能会人为加大反倾销税的幅度来抵消不能征收反补贴税的影响,也可能会参照“电风扇案”中的思路,在对华提起个案产品反补贴调查时,首先论证涉案产业系市场导向行业,从而避开上述困境征收反补贴税。我国国内出口企业应善于运用WTO的游戏规则,尽量避免补贴之诉;此外更重要的,则是我国政府应依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调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机制,不断优化经济结构,以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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