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道路运输车技术新规
发布时间:2016-04-25 08:23:45来源:厦门日报作者:紫雨
交通部2016年第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已施行一个半月,可是业界对各项规定的理解还不够透彻,甚至出现误读,比如把“自行确定二级维护”理解成“二级维护已经取消”。其实,不然。
2016年4月18日上午,厦门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接受专访,全面详细解读这一新规。
【责任主体】
经营者应承担第一责任
确保安全高效节能环保
《规定》针对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规定》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厘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边界。
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是这些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级维护】
经营者自行确定维护周期
但仍有推荐周期供参考
《规定》全面改革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规定》的原则要求,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车辆维护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将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落实到经营者。但这并不是取消二级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交通运输部编发的《规定》释义推荐了营运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的周期。
【建立制度】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并落实车辆使用、维护、检测评定、技术档案、燃料消耗量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范本”详见市运管处网站www.xmyg.gov.cn/《xx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务技术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经营者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开展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按期正常维护;定期组织所属运输车辆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检测周期】
客车危货运输车超60个月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规定》要求,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
2.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
《规定》要求,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行使证件是否有效,记载的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法律责任】
车辆技术未达规定要求
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4.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5.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规定》还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明确要求,如果存在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行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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