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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步调不一 中美商用车召回制度大

发布时间:2010-03-16 10:49:31来源:商用汽车新闻作者:佚名

  2月12日,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宣布,将在美国等地共召回近万辆2010年款“TACOMA”皮卡,召回对象主要是2009年12月至今年2月初生产的四轮驱动车型,该车驱动轴所用零件可能存在裂纹,如果不及时更换,有可能导致传动轴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断裂。据悉,丰田将在美国召回该车型8000辆、加拿大1500辆、墨西哥200辆。

  另有消息称,由于悬挂系统存在缺陷,雷诺卡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起,召回部分雷诺普雷姆(Premium)6×2卡车。据统计,国内市场涉及数量为5辆。这也是我国实施卡车召回制度后的首个案例。目前,雷诺卡车(上海)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召回部分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生产的进口雷诺普雷姆6×2卡车。

  时值“3·15”,加上近期备受关注的丰田召回门,使得汽车产品质量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在国内,虽然商用车已被纳入召回制度,但实际动作并不多。而在美国,无论是乘用车还是商用车,汽车召回事件频发。是由于我国汽车质量比美国的好吗?本期,记者把中美商用车召回制度做个对比,找出差异,从中就可略见为何两国在召回问题上步调不一。

  处罚力度差异大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商用车和其他车型一起开始实施召回制度。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车型有轿车、卡车、客车、摩托车等。

  中国从2004年10月1日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当时仅限于轿车领域。2007年8月1日,客车纳入召回范围。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对载货车辆也实施召回管理。

  从时间上看,中美两国在商用车召回上差距颇大。而在召回制度上也有不小的区别。从根本上讲,《安全法》是通过美国国会制定一系列法律形成的,属于法律范畴;《规定》虽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但只是一部行政性规定。

  最让记者不可思议的是两国处罚力度的不同。按照《规定》,对于故意隐瞒缺陷或拒不召回的汽车厂家,执行部门会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在美国,对违反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可见,国内的违规成本最高只有3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召回,费用轻易就会超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上千万元。如此一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车主们常常难以和海外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无论召回数量、时间还是补偿标准均低于国外要求。

  执行主体、信息渠道不同

  另外,中美两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执行主体也不同。美国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担任执行主体,我国则由质检总局担此重任。两国政府在召回制度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唱的却不是一出戏。在美国,政府不对产品进行直接要求,企业自行保证其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出现问题,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召回。我国目前则是采取强制召回和自愿召回两种形式。和美国相比,国内监管部门在召回过程中,既可能是“严父”,也可能是“慈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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